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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88號原 告 謝淇諠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純美、葉純貞、葉純蘭、葉純芳(下稱被告葉純美等4人)間請求返還分擔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葉純美等4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東興遺產範圍內,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5,8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其起訴金額為50萬3,256元(計算式:125814×4=503256),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命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已繳納,惟原告於115年7月13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葉純美等4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東興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00萬6,5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6,830元,尚應補繳6,487元(計算式:00000-0000=648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聲明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返還分擔額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