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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賴輝光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易儒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被告李易儒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