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賴輝光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易儒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被告李易儒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