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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8號原 告 竑均企業行即朱氏紅貞上列原告與被告阿魯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1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