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謝宗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全隆即左匠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7萬7,7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㈡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