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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蘇育民被 告 周連龍

周連俊周連欽洪順發林文龍林文益團玉蝶周鉦澔(原名:周紹華)

周祁安(原名:周瓊君)

周張來卿

周昭南周玟君周忻慧周惠真

周沂璇周威至

周威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分割,以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萬4,43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900元×4955.14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10=2,824,4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