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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林宗偉被 告 林宗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鄉寶厝段288-1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2筆土地)為分割,以起訴時系爭2筆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萬1,297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600元×1,519.1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土地公告現值5,100元×67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3,701,2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檢附系爭2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資料勿遮隱)、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系爭2筆土地目前分管狀態(可於地籍圖上粗略繪製)、周圍道路標示、使用現況與照片。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