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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6號原 告 李亘欽上列原告與被告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5年3月13日召開之股東會決議,依前揭說明,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