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36號原 告 林佩樺上列原告與被告A男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A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A男(未成年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