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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黃震亞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晴泯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3、00-4、00、00、00、00、00-1、00-2、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到院。

二、請原告一併於地籍圖上繪製系爭同意書中,供作永久道路使用之正確位置,如為影本,則務求清晰足資辨識。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張晴泯(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正確年籍等資料,故而有提出上開最新戶籍資料必要,請戶政機關併予協助,附帶敘明。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