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陳福清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9,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紀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