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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71號原 告 吳秋苹訴訟代理人 陳郁翎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柯志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73,0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99%計算之利息等語。依前揭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73,0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又原告前已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准許,即得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