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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被 告 王明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如起訴狀檢附土地勘查表所示部分(即附表「占用面積」欄所示),面積共12,300.1平方公尺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5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返還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之日止,應按年給付原告,按占用土地面積(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乘以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250計算之金額。㈣被告自114年12月1日起至返還如附表三所示土地之日止,應按年給付原告,按占用土地面積(如附表三),乘以當年度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金額。揆諸前揭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部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準,而如附表所示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如附表「公告土地現值」欄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10萬2,073元。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所請求之金額,係屬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應與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土地部分併算價額,又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至原告訴之聲明第3、4項,係請求被告自114年12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屬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上開規定,應與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土地部分併算價額,又起訴後之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原告請求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價額應為19萬266元【計算式:180522+39+9705=190266】。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29萬2,339元【計算式:0000000+190266=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31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1萬193元,尚應補繳117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宛蓁附表一:(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占用面積)編號 地號土地 (均坐落屏東縣枋寮鄉)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價額 (新臺幣) 1 隆安段1386地號土地 420 740 31萬800元 2 隆安段1389地號土地 1,070 79萬1,800元 3 隆安段1390地號土地 5,009.31 370萬6,889元 4 隆安段1392地號土地 228.41 16萬9,023元 5 隆安段1416地號土地 1,426 105萬5,240元 6 隆安段1417地號土地 3,280 242萬7,200元 7 隆安段1421地號土地 152 11萬2,480元 8 隆安段1422地號土地 650 48萬1,000元 9 隆安段1424地號土地 64.38 4萬7,641元 合計 910萬2,073元附表二:

編號 地號土地 (均坐落屏東縣枋寮鄉) 月使用補償金 (新臺幣) 期間 價額 (新臺幣) 1 隆安段1386地號土地 20 38天 25元 2 隆安段1392地號土地 11 14元 合計 39元 備註1:月使用補償金計算式=正產物單價×單位面積正產物收 穫量×占用面積×年息÷12。 備註2:價額計算式=月使用補償金/30×期間(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 備註3:期間=114年12月1日至115年1月7日附表三:(計算期間為114年12月1日至115年1月7日)編號 地號土地 (均坐落屏東縣枋寮鄉)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申報地價 (新臺幣) 期間 價額 (新臺幣) 1 隆安段1389地號土地 1,070 160 38天 891元 2 隆安段1390地號土地 5,009.31 160 4,172元 3 隆安段1416地號土地 1,426 160 1,188元 4 隆安段1417地號土地 3,280 160 2,732元 5 隆安段1421地號土地 152 160 127元 6 隆安段1422地號土地 650 160 541元 7 隆安段1424地號土地 64.38 160 54元 合計 9,705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申報地價×5%÷365×期間(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