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2號原 告 顧秀蘭上列原告與被告趙芸漫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3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