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黃昭寰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被 告 龔江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分割,以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萬3,335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100元×4,269.9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23/24=8,593,3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