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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王慧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運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