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59號原 告 王慧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運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簡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