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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66號原 告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鳯春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陳日長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8萬6,5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3,45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萬2,95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