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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張恒瑋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會心、張晉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紀婕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