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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5號原 告 楊禮謙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被 告 林楊素錦

楊季容楊坤義鍾良興鍾量發鍾良正楊芳靜楊芳萍楊芳淑楊美滿楊美芳楊東原楊政勳楊惠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土地,而上開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及原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均如附表所示,有民事起訴狀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萬7,8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00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宛蓁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均坐落屏東縣萬丹鄉)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土地現值(新臺幣) 1 萬興段585地號土地 1,561 5,900元 12872分之1609 1,151,238元 2 萬興段586地號土地 464 8分之3 1,026,600元 合計(計算式: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部分,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177,838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