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2號原 告 太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忠民被 告 林采婕
林永進即杰富工程行
吳怡璇黃淑芬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采婕、林永進即杰富工程行、吳怡璇、黃淑芬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9,369,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956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林采婕(Z000000000)、林永進(林采婕胞兄)、吳怡璇(林采婕嫂嫂)、黃淑芬(林采婕母親)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