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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1號原 告 林韋志被 告 林雨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萬2,008元(計算式:516.43×5600=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日期:202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