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號原 告 陳坤煌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被 告 陳敏珠即陳吉成之繼承人
陳媜珠即陳吉成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敏珠、陳媜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同段000-1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到院。
二、請原告一併於地籍圖上繪製陳報系爭土地目前分管狀態、土地使用方式、聯外道路位置、地上物(含建物、農作物,如為建物並請陳報門牌號碼、目前為何人占有使用)及坐落位置等,並請提供現場照片說明之。
三、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繼承人陳吉成(即本件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其繼承人如有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略)。再者,繼承人中如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正確年籍等資料,故而有提出上開最新戶籍資料必要,請戶政機關併予協助,附帶敘明。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