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管昱任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管莉瑛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上開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6萬5,874元(計算式詳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附表將恆春鎮四溝段誤繕為恆春鎮「泗」溝段,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更正附表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柏瑜附表:不動產明細土地部分 坐落 (均在屏東縣) 面積 (平方公尺) ⓵ 應有部分 ⓶ 114年1月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⓷ 價額 (新台幣/元) (計算式:⓵⓶⓷,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潮州鎮延平段 329地號 120.05 1/4 18,300 549,229 潮州鎮延平段 330地號 51.17 1/4 234,103 潮州鎮延平段 811地號 47.42 1/1 17,700 839,334 潮州鎮延平段 814地號 17.19 1/1 304,263 恆春鎮四溝段 700地號 2,184.12 1/4 1,500 819,045 建物部分 坐落 持分 ⓵ 課稅現值 ⓶ 價額 (新台幣/元) (計算式:⓵⓶) 屏東縣○○鎮○○段000○號 1/1 319,900 319,900 合計 3,065,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