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8號原 告 許瑋佑
許可芯許安廷許秀鑾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麗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4,656元(計算式:898664×4=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
法 官 劉佳燕法 官 廖鈞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紀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