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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合鉅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光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4,1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萬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紀婕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