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徐浩文被 告 林亭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