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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張榮林被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57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於法務部○○○○○○○之勞作金、保管款等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之扣押命令,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513,049元(詳見附表),執行標的物則為系爭債權35,186元,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則原告就排除該執行程序得受之利益,應不逾執行標的物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35,1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壹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韶儀附表:執行債權額明細(金額單位:新台幣/元)編號 本金 利息(計至起訴前1日) 合計 (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小計 1 109,962 93年5月27日 93年6月8日 (13/365) 18.25% 714.75 513,049 2 93年6月9日 104年8月31日 (11+84/366) 20% 246,963.84 3 104年9月1日 114年2月1日 (9+154/365) 15% 155,407.94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