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何易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政道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5年度補字第4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簡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