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楊坤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雅玲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1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