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屏東縣琉球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國在代 理 人 葉銘進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永隆等4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1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