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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6號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被 告 林志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9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此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18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之事實,前經原告向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現正由該署以114年度偵字第9792號案件偵查中,足見本件應有犯罪嫌疑牽涉其內,且被告是否果涉妨害性自主罪嫌之相關證據,於本件民事裁判確有影響,自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均在檢察官偵查中,非俟刑事訴訟終結,無從閱覽相關卷證以資為本件審理基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