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1號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被 告 陳旭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15,976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