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01號原 告 李秋美被 告 劉彥君
潘亮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5年6月1日辯論終結,惟因原告庭後具狀陳報與部分被告達成調解,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請原告提出調解筆錄影本過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