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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01號原 告 李秋美被 告 劉彥君

潘亮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5年6月1日辯論終結,惟因原告庭後具狀陳報與部分被告達成調解,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三、請原告提出調解筆錄影本過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