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99號原 告 李亘欽被 告 思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德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1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與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33至51頁)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