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0號原 告 邱秋金
邱忠憲邱素梅邱素美邱素慧吳依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謝涵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元佑間解除套繪管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原告提出被繼承人羅仕雲(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