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35號原 告 武曉夏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騰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4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73元。兩造嗣經本院進行調解程序而不成立(見本院卷第103頁),原告現僅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該金額後,尚欠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志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