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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0號原 告 蔡建興被 告 蔡幸純訴訟代理人 楊岡儒律師

洪千惠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複代理人 温嘉璤受告知人 許馨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辯論終結,然原告於宣判前再具狀聲明被告應容忍其開闢通行3公尺寬之道路,亦即原告除請求6公尺寬之通行方案外,另提出寬度3公尺之通行方案,本於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法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