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4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美日達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峯原 告即反訴被告 台灣先進酒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健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76萬3,556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27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