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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被 告 東港強海鮮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被 告 陳佩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08萬1,9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東港強海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港強公司)於民國113

年9月12日邀同被告陳志宏、陳佩柔為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9月20日起至116年9月20日止,自借款撥付日起,以1個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93%計算(目前週年利率為3.65%);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又東港強公司於114年12月1日以陳志宏、陳佩柔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辦理額度放款1,000萬元,約定額度内以動用額度申請書可隨時辦理貸放,額度動用期間自114年12月5日起至115年12月5日止,累計動用1,135萬8,391元,並約定利息按原告公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0.98%計算(目前週年利率為2.7%),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㈢詎東港強公司於115年3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

討均未置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未清償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契約書、動用額度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簡易資料查詢結果、催告書、郵件執據、一般貸款債權計算表、原告金融看板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80、83至97、123至135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借款人即東港強公司先後向原告借款,嗣未如期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迄今仍未清償如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而陳志宏、陳佩柔為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附表: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期間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13年9月12日 自113年9月20日起至116年9月20日止 600萬元 308萬1,986元 自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65% 自115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15年2月6日 自115年2月6日起至115年8月2日止 46萬9,281元 46萬9,281元 自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15年1月16日 自115年1月19日起至115年7月14日止 187萬5,000元 187萬5,000元 自1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15年1月12日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115年7月8日止 78萬3,680元 78萬3,680元 自11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115年1月8日 自115年1月8日起至115年7月6日止 241萬元 241萬元 自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115年1月8日 自115年1月8日起至115年7月1日止 29萬5,050元 29萬5,050元 自11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114年12月23日 自114年12月23日起至115年6月14日止 67萬1,020元 67萬1,020元 自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114年12月10日 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115年6月6日止 282萬元 282萬元 自11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114年12月10日 自114年12月11日起至115年6月6日止 203萬4,360元 67萬5,969元 自11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5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308萬1,986元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