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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4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沈芝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尤美粧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5年9月4日本院115年度重訴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