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王炳富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被 告 王炳貴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0日以115年度補字第394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