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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陳皓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3715-4 1 10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