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4號聲 請 人 陳皓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3715-4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