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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0號聲 請 人 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服部泰久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毓如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天天來文具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港分行 114年11月30日 194,220元 RT0479486 未載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