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56號聲 請 人 許文忠即祥成汽車保養廠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邱郭玉珠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園分行 115年3月15日 27,850元 NY0446129 祥成汽車保養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