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倪文士
李東霖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受款人 (新台幣) 1 黃福環、王燿秋即王耀秋、謝雪娥 87年1月23日 88年1月20日 2,500,000元 臺灣省合作金庫(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黃福環、王燿秋即王耀秋、謝雪娥 87年5月4日 88年5月4日 1,500,000元 臺灣省合作金庫(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