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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30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 甲○○被 告 臺南市政府代 表 人 乙○○市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1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