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吳啟讓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原告吳永昌與被告台中市政府間因殯葬管理條例事件)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之5 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吳啟讓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原告吳永昌與被告台中市政府間因殯葬管理條例事件)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之5 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