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代 表 人 曾俊彥 住同上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桂燕 住高雄市○鎮區○○○路○號24被 上訴 人 王進德 住台南市○○區○○路0段00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因退休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11月5日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