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 姜豊田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查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不足裁判費1,0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原告因未足額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