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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30 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0號上 訴 人 姜豊田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