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0號原 告 邱華宗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返還老年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裁判案由:返還老年給付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7-11